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上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或《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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