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调整或否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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