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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7:43:35 股吧网页版
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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