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出现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低级错误”,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上述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加强对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定期报告信息准确、完整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勤勉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报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报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相关措施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或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低级错误”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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