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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