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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7:43:34 股吧网页版
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而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确认。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部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和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需要,实现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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