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为《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分)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保证子(分)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专户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明确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本制度
中所称“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是指使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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