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层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层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五条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层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5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5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高级管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裁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裁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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