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核查,核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财务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裁审核同意,提交董事长核准,再报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公告执行。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不限于:申请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合同复印件、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等。
第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四)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一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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