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优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沈谦、李鹏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4 月 15 日-2025 年 4 月 17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李鹏飞、杨潇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情况;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海优新材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合同、文件资料等进行了核查,重点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其中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访谈。
核查意见:
1、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及 2023 年 2 月分别参照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向员工章继生、
王曙光提供购房借款 45 万元、50 万元,后二人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及监事,相关借款补充确认为关联交易并已归还。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构成违规向关联方资金拆借,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五条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规定,对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王怀举及关联方章继生、王曙光予以口头警示。
2、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公司可转债
“海优转债”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3 日期间,公司股价已出现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的 85%的情形,触发
“海优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因工作失误未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7 条等
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振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振强予以口头警示。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海优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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