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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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通源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人
员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本所/本律师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66 号
致: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通源环境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鲍金桥、胡鸿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未有相反证据,本律师将善意信任该等证明、声明或承诺。
2、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公司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验资、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公司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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