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合理和完善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2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2、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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