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3 18:29:06 股吧网页版
碧兴物联: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送(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如有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在接收相关信息的同时作出履行保密义务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