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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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1960
致: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江苏省泰州市郁金路
12 号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975,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9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719,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893%。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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