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须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因独立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而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拟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成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成员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成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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