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任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因独立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如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成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