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以上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二)项下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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