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并报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任职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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