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加强筹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筹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 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承销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
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证券部门同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的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部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委托证券部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一条 证券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委托证券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
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款做出计划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部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审批;
(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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