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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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聚石化学,A股证券代码:688669;
陈 钢,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鹏辉,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伍 洋,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徐建军,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者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对应虚增收入 86,550,865.69 元,虚增成本 88,238,071.82 元,虚减利润1,687,206.13 元。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金额均为 52,236,440.86 元,未虚增利润。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雄楚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八极山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对应虚增收入 18,020,070.80 元,虚增成本 17,995,752.21 元,虚增利润 24,318.59 元。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56,807,377.35 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58,470,264.89 元、虚减利润合计 1,662,887.54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2%、8.51%、6.8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陈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鹏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伍洋,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建军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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