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 年 11 月 2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陈钢、刘鹏辉、伍洋、徐建军: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聚石化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
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156,807,377.35
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 158,470,264.89 元、虚减利润合计 1,662,887.54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聚石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上述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40 万元;
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80 万元;
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90 万元;
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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