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依照其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确定依据:根据其岗位性质、所担任的销售/管理等相关职务,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工作绩效、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公司经营业绩综合确定,具体依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标准确定,具体以公司与各董事所签署的《董事聘任合同》为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公司统一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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