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权限划分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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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
1、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长:除本条第(一)、(二)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决策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总裁:董事长可在其权限内将部分权限授予总裁,并可根据公司制定的《总裁工作制度》所享有的权限进行决策。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外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应按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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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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