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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6 16:51:27 股吧网页版
四方光电:四方光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
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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