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离任是指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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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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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如有)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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