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
第五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仅在公司领薪,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 30 日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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