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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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四方光电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四方光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四方光电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四方光电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四方光电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方光电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方光电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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