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股权、或实物、无形资产作价购买股权、债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公司对外投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拟实施第二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投资业务,如发生上述业务,一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投资证券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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