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10,797,561.15 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晋 0823民初 1206 号],本案已于近日获法院审理,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闻喜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建龙办公大楼 4 层 40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159390898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 9 月签订的《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
司炼铁总厂 360 ㎡烧结烟气低温脱硝改造工程合同》。
2. 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应得款项 10,797,561.15 元,逾期支付第一至第
五周期效益分成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项目延期竣工验收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3. 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9 月,原、被告签订《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炼铁总厂 360 ㎡烧结
烟气低温脱硝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EMC 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360 ㎡烧结烟气低温脱硝改造工程进行建设,负责工程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交付等工作。原告已全面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 EMC 合同约定,被告具有按季度向原告支付效益分成款的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每季度均存在逾期支付效益分成款的行为。鉴于被告屡次延迟并拖欠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山西建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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