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 2023.2641 万元、反诉 2180.6480 万元(暂计)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前述诉讼立案受理后,东威公司向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本案已于近日获法院审理,该案目前处于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三、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广德东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 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2205498Q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
反诉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元琛科技继续履行《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20808530)及《合同补充协议》,向广德东威支付合同货款 4,400,000 元以及该款项的逾期付款滞
纳金(按每日 0.3%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2、判令元琛科技继续履行《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20916547),向广德东威支付合同货款共 16,800,000 元以及该款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
0.3%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29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为止),并赔偿广德东威仓储费
用等损失暂计 447,480 元;
3、判令元琛科技支付广德东威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暂计 159,000 元;
4、判令元琛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着谨慎性原
则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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