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6 层(100101)
电话:010-61848000 传真:010-6184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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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悦康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
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下午在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11 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
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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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
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11 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于伟仕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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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