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
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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