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6 层(100101)
电话:010-61848000 传真:010-61848009
合肥重庆太原苏州 宁波杭州济南银川沈阳昆明 海口无锡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No.8 Beichen East Road, F +8610 61848000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101 China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在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11 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
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合肥重庆太原苏州 宁波杭州济南银川沈阳昆明 海口无锡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No.8 Beichen East Road, F +8610 618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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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刊 登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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