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1 18:57:36 股吧网页版
浩辰软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相关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