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已按照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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