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能力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出现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五) 出现其他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具体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负责并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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