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所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第一时间报送证券监管理机构、交易所或保荐机构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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