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登记、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将经部门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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