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规范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