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 运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
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 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
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公司章程》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明确意见和表决意向(同意、反对、弃权)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的表决指示、对临时提案的表决权等);
(五)委托人签字盖章及日期。
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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