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925 号
致: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华恒生物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授予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李洋律师、洪雅娴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华恒生物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华恒生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华恒生物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华恒生物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华恒生物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恒生物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验了华恒生物提供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会 议 文 件 及 华 恒 生 物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实施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1 月 12 日,华恒生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华恒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1 年 11 月 16 日,华恒生物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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