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智明达”)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 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授权期限自发行人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2025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25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5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6.2025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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