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 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 2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2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 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3
二十二、 结论性法律意见 ...... 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智明达”)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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