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有权要求被审部门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审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部门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部门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等,并报告董事会;
(五)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执行。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货币资金(包括募集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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