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7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9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11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13
第八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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