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公司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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