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5)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进行非
主业投资(主业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四)缩短投资层级,加强投资管控。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投资部门具体负责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投资部门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事务,协调项目对外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决策;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召集相关方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相关职责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相关职权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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