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8:10:19 股吧网页版
星球石墨: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办公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二章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如有)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下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未达到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