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
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
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