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按要求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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